在调查中,杨的儿子乘人不备,抓起大厅内一个金属垃圾桶,朝吴雪莲的头部击去,致吴当场昏迷送医院抢救,诊断为头部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。吴至今还在家中休养,医生说可能会留下后遗症。
吴雪莲向法院提起诉讼,诉状称,杨庆伟之子的行为使吴至今不能正常工作,侵犯了西航公司的劳动用工权;西航公司依据劳动合同规定支付了吴的医疗费,因此还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。更重要的是,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吴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健康权,给吴造成了精神上的极大痛苦。因杨的儿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杨作为监护人应对其侵犯行为承担民事责任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吴和西航分别为第一、第二原告,杨及其儿子分别为第一、第二被告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,并索赔近20万元。
该案是《中国民用航空法》实施以来,国内第一起因机上非法干扰行为导致人身伤害案、民航界首起巨额索赔案,同时也是首次空姐告乘客案。法院不日将开庭审理此案。
(《中国消费者报》2000.5.29刘铭文)